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政策分类 |
普惠性政策 |
重点扶持政策 |
政策名称 |
个人创业担保
贷款 |
小微企业场地
租金补贴 |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重点群体创业培训补贴 |
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 |
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吸纳就业
补贴 |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求职补贴 |
就业见习补贴 |
适用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 |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符合政府补贴的高校毕业生 |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
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
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
补贴标准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
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
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给予50%贴息 |
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最高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培训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上浮10%,最高补贴3850元 |
最高补贴1500元。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 |
按照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给予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每个创业项目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 |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 |
给予每人2000元求职补贴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
补贴期限 |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
最长不超过3年 |
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
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
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
一次性 |
最长不超过3年 |
一次性 |
最长不超过2年 |
一次性 |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一次性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或培训机构 |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就业见习单位 |
依据文件 |
财金〔2020〕21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财金〔2020〕21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冀人社字〔2020〕63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发〔2020〕3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