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制度 人才招聘 工作动态 下载专区 职称评审 师资建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制度
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3  点击量: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人医人[2009]7 号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学、管理和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1、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校的需要,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教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每位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3、考勤的主要内容:全勤、迟到、早退、各种请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4、各处(室)要严格进行考勤管理,实行每天签到制,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于每月20日前,以处(室)为单位将当月考勤表及汇总表报财务处、人事处各一份,各处(室)负责人和考勤员要分别在考勤表上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5、教职工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均列入考勤之列。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1、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间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销假。请事假1天及1天以下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的,本人写请假条,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需由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请假均需报人事处备案。每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者,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可请病假。请病假2天及以下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以下的,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需由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请假均报人事处备案。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者,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3、婚丧假
教职工本人婚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给予7天假,工资照发,请假由校长批准。教职工再婚者,不给予婚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给予3天假(路途除外)。
4、产假
教职工休产假须本人写申请,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可休产假60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后销假,由本人写复职申请,由主管校长报校长批准后交由人事处备案,方可正式复岗。若因身体原因产假后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报主管校长按病假处理。
5、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处室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校长。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伤假,并报人事处备案。工伤假期间经校长批准工资照发。
三、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
(3)虽已准假但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的累计5次按旷工处理。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每月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累计每满2天,扣发10天工资。
(2)连续旷工7天者,除扣发工资外,要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制度| 人才招聘| 工作动态| 人民医专首页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