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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辞职、解聘离岗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3  点击量: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人医人[2009] 4号
为不断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事业部门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第一条职工管理规定
1、全校教职工实行坐班制,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访友,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探亲假。婚、丧、产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因继续学习深造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需提前10天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严禁离校前提出申请。
4、各处室应在寒、暑假前将下学期解聘、辞职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并在放假前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在一年之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部门进行撤、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裁减人员,没有合适岗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处理。
4损害学校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
5、因班级变动,辅导员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的。
6、本人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8、本人提出辞职的。
第三条 辞职、解聘离岗办理程序
1、辞职、解聘离岗人员到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辞职、解聘离岗登记表》一式两份,人事处、财务处各存档一份。
2、辞职、解聘离岗的中层干部需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3、辞职、解聘离岗人员所在处室填报考勤,由处(室)负责人签字。
4、资产处清点辞职、解聘离岗人员个人办公及宿舍配用的家具等物品后由处长签字。
5、辞职、解聘离岗人员需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6、人事处办理辞职、解聘离岗人员的人事代理、保险等有关事宜并由处长和本人签字,人事处备案。
7、财务处负责结算并支付工资,本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不断强化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及时将有关违纪情况上报学校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教职工解聘离岗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教职工辞职、解聘离岗登记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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