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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聘用人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3  点击量: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人医人[2009]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逐步做到人力资源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智能结构)科学化、合理化,以适应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现对引进、聘用人员工作规定如下:
一、行政管理人员条件
1、校长和副校长,必须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高等教育。
2、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高等教育,符合所聘用岗位的任职条件。
3、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含各处、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符合所聘用岗位的任职条件。
二、专兼职教师人员条件
1、各学科专业带头人必须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任课教师应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辅导员必须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一般应为共产党员。
三、引进、聘用管理规定
1、引进、聘用各级各类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2、引进、聘用程序:一般在每年一月中旬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用人计划申请,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引进或聘用。
3、引进、聘用人员均应进行面试、考核、试讲。专职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主管教学校长参加;辅导员由学生处、人事处、主管校长参加;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处、主管校长参加。试用期一般在3~6个月。
4、引进、聘用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应事先对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资格证的原件进行验证,交复印件和一寸近照二张。
5、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事处一律不办理引进和聘用手续。
6、用人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及人事处应定期对引进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在聘任期内,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立即解聘;凡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四、岗位培训
1、对新上岗职工,要进行岗前培训、考核,达标者方可上岗。
2、教师和教辅人员培训由教务处、人事处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需送校外培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经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的培训,由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石人医人[2008]2号文《关于引进、聘用人员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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