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制度 人才招聘 工作动态 下载专区 职称评审 师资建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制度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07  点击量: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职工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学校管理新模式,全面推进学校内部体制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条  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逐级聘任、择优聘任。

第三条  学校董事会聘任校长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聘任其他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教职工与学校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一年期、两年期或三年期、无固定期限四种。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分教师、管理、工勤三个系列聘任。

第六条  示对对聘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由学校委托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由学校按期向该中心交付所聘人员的各项保险等费用。

第七  教职工首次聘任,试用期因岗位不同分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三种,试用期满,根据教职工试用期考核情况,结合所在部门及主管校长的书面意见由学校确定教职工转正后的岗位、待遇等。

第八条  合同的续签和解除

(一)教职工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学校与其协商一致续签合同。

(二)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与在校生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对其做转岗、解聘的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并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因教职工本人原因,不办理辞职手续而自行离职者,学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续聘或解除合同后,教职工应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手续,由于教职工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八)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聘(男教职工不超过65周岁、女教职工不超过60周岁,专家学者及特殊岗位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调整职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教职工事假、病假、产假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校将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二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纪律,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成绩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嘉奖:

(一)教职工提出有助于学校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学院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对改进学校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学院的日常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者。

(三)无私奉献、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年度考核优秀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学校、学生利益者;发现险情或隐患,及时处置或妥为防止损害、损失者。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维护学院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学生、教职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处置得当,减少损害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十四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惩处按照学院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应书面写明申诉人姓名、所在部门和申诉事由报学校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制度| 人才招聘| 工作动态| 人民医专首页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