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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07 点击量: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职工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学校管理新模式,全面推进学校内部体制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条 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逐级聘任、择优聘任。 第三条 学校董事会聘任校长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聘任其他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教职工与学校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一年期、两年期或三年期、无固定期限四种。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分教师、管理、工勤三个系列聘任。 第六条 示对对聘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由学校委托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由学校按期向该中心交付所聘人员的各项保险等费用。 第七条 教职工首次聘任,试用期因岗位不同分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三种,试用期满,根据教职工试用期考核情况,结合所在部门及主管校长的书面意见,由学校确定教职工转正后的岗位、待遇等。 第八条 合同的续签和解除 (一)教职工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学校与其协商一致续签合同。 (二)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与在校生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对其做转岗、解聘的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并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因教职工本人原因,不办理辞职手续而自行离职者,学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续聘或解除合同后,教职工应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手续,由于教职工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八)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聘(男教职工不超过65周岁、女教职工不超过60周岁,专家学者及特殊岗位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调整职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教职工事假、病假、产假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校将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二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纪律,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成绩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嘉奖: (一)教职工提出有助于学校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学院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对改进学校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学院的日常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者。 (三)无私奉献、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年度考核优秀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学校、学生利益者;发现险情或隐患,及时处置或妥为防止损害、损失者。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维护学院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学生、教职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处置得当,减少损害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十四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惩处按照学院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应书面写明申诉人姓名、所在部门和申诉事由报学校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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