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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等外省市参加职称评审(考试)
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9 点击量:
各处(室)、系(部):
根据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凡本省有条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委托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代评。省内没有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审,可按申报程序由省职改办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职称主管部门提交相应高评委代评,否则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因个人原因,申报者本人要求在外省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并最终取得任职资格的,在办理相关材料归档或待遇享受时,按其办理材料归档或待遇享受当时的相关政策执行办理。
个别外省市职改部门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审核时,需要申报人员的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在河北省人才存放档案的人事代理人员在办理盖章业务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评审材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务必与档案记载相符,如有矛盾或冲突,省人才将不予审核盖章;
2、如需在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盖章,请务必携带该复印件的原件,否则省人才不予盖章(证件照片或网络查询页无效)。
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详细阅读以上通知,以免往返奔波。
温馨提示:
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汇编 点击查看
以上链接,为河北省可以评审所有系列及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档案在河北存放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在河北参加评审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事处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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