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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2 点击量: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146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们对《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民族院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各高校可参照本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2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按平均资助标准测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审核后的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1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的提取比例为5%,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提取比例为4%。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资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教[200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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