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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0 点击量:
河北省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违纪作弊 认定处理办法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或双色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出现上述行为后,监考教师首先应对其进行劝阻。经劝阻后考生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行为的,监考教师应当场通知考生违纪,并在《河北省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录考生违纪行为及过程,由考生本人审阅签字。同时在考场报告单上做相应记录,暂扣其准考证。考生在《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并改正其违纪行为的,允许其继续考试。考生拒不签字的,由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另外写明考生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签名。 考生有上述违纪行为,经告知其违纪后仍不改正的,应终止考生考试,由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另外写明考生拒不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签名,立即将考生及《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准考证等材料送交考点办处理。 考生违纪行为属上述第6种情况的,如果未能及时制止,已经离开考场的,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考务工作人员,然后在《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录考生违纪行为及过程并签名,且在考场报告单上做相应记录。 考生违纪行为属上述第8种情况的,如在考场内发现,监考要对考生提出警告,允许其更换一次试卷,重新答题,但执行原考试时间。如再次出现上述行为,则立即终止考生考试。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经核实无误后,扣留其准考证,终止考生考试,将其带到考点办进行处理。考点办工作人员要对考生进行耐心教育,要求考生写出作弊经过,说明作弊事实。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录考生作弊情形,由监考人员分别签名后交考点办,并在考场报告单上做相应记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行拍照并打印出的材料、考生写的作弊情况说明及《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要让考生签字。 考生作弊情况属上述第5种情况的,考点办要对替考人进行询问,并对其拍照、摄像留存证据。同时请有关部门协助核实其身份。 考生作弊情况属上述第9种情况,在考场中不能确认的,待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点办核查,经核实确认后,按作弊处理。 考生作弊情况属上述第10种情况的,经阅卷教师确认,由阅卷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写出书面材料,按作弊处理。 (三)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1、考点办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①对暂扣考生准考证等物品要填写收据。 ②要求考生当场写出违纪、作弊书面检查,并签署时间和姓名。考生拒绝写出书面检查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做笔录,笔录经考生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和询问人员签字。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③向考生出具《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告知考生违纪、作弊的事实,经考生在《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上签字后将《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一)送交考生本人。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④考试结束后7日内,将《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挂号分别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生生源学校。 2、考生在公共课考试中违纪、作弊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单科或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考生在专业课考试中违纪、作弊的,由考点院校取消其单科或全部考试成绩。 3、考点院校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考生做出处理前,要书面告知考生作出处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考生收到告知书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考点院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应的依据和证据,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 考点院校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考生做出处理后,要在处理决定书中告知考生申诉、复议的时限和途径。 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私自调换考场的监考人员。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由纪检人员找当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二)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为不具备参加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1、其他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由纪检人员找当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将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送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提出处理意见。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在对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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