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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8 点击量: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石人医〔2017〕 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患有身心疾病、创业等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具体如下: (一)应征入伍的,按通知书上批准入伍的日期算起至退役后2年; (二)患有身心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1年; (三)因创业需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限,可顺延到下一年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学[2003]3号文件通知)进行。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以班为单位、提交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学校学籍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报到的,应当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暂缓注册手续。超过2周无故不报到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课程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含实验实训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综合后计入学期成绩。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的门数的,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的,以实际取得的分数记入,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的,在不涉及留级等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请补考,再次补考应当在学生毕业前进行。 再次补考未通过的,须重修,重修后成绩合格的,以实际取得的分数记入。 重修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不及格的毕业前学校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的可限期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凭医院证明,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应当以学校教学计划安排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将职业指导课程与创业基础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抵为创新创业课程的考核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教务处可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安排补考,给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按学年给学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而未续假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起实行考勤,各系辅导员应当督导负责考勤的班委逐日填写《学生考勤表》和《学生缺课登记表》。每月辅导员进行审核签字后将《学生考勤表》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操作、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毕业实习和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半天以4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病假应当有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应有家长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节假日、双休日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返校,一般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当提前请假,不得事后补假,逾期不返校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请假在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学生所在系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学生处批准;7天以上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长批准,事假一般最多不超过2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立即持原请假单到批准部门销假,事假一般不准续假,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临床实习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时,在一周内的由带教医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校实习就业科备案,请假获准后,应当将本人负责的工作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4门考试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准补考,应当降级。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有4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不得升级,应当留级。 留、降级学生应当按其降至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整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1年,试读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应当退学。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以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可以再补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升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可不影响升级。各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一门课程,毕业前,教务处酌情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审查后,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四)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转过一次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应按照《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申请转学的时间一般在入学第一学期期末。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连续休学2年,有特别需要的可延长2年。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创业,本人申请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并呈报有关证明材料,辅导员核实后写明情况,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不得再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应当在一周内离校。 (二)创业学生,可由本人申请及家长签字同意,直接上报学校审批。 (三)因病休学的应当回家休养,参加医疗保险的按保险条例规定到医保单位审核报销,回家往返路费自理,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不退,复学后继续使用。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及事件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可视情况调至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九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一学期内有5门考试课考核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内累计有5门考试课不及格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6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 (三)一次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规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后,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邮寄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或公告方式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或意外伤残的,应当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照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1年以下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专科学制为3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专科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 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基础学制加实际服役期再加2年。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结业处理: (一)学制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本人申请的; (二)学生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 按照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补考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都要全面进行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由个人进行书面小结,小组民主评议,辅导员写出评语,学校签署意见,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线即时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籍科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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