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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28  点击量: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石人医2017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以及《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管理。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拟转入学校未在同一生源地招生、无法比较录取成绩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条 跨省转学的,我校不接收由外省高校拟转到河北非河北生源的学生。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七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转学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须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三)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转学公示。学校(含转出和拟转入)对符合规定办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或校园公告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及结果作为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拟转入学校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统一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的转学材料;

(六)符合转学规定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和教育厅及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

第八条 尚未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备案手续前,视为转学手续未办理完毕,学生不得离校,不得提前在拟转入学校就读。

第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转学材料

第十条 转学确认所需材料:

(一)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因患病转学的,须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须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有特别需要的,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三)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五)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六)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

(七)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

(八)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转入学生成绩,由转入学校教务处确认,已学课程若成绩合格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免修。

第十二条 转入专业为最终专业,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三条 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生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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