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网站首页 法界动态 平安校园 法律法规 下载专区 相关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09  点击量:
答: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00年全国总人口124261.22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要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民族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严禁歧视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严禁干涉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二)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准备行为的,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实施上述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通过收取宗教课税募捐,为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筹集经费的,以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五)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而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及其他服务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虽不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但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或者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等服务的,按照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七)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八)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十)对实施本意见规定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以及互联网、印刷、出版管理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进行教育、训诫,责令停止活动。对其持有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三、明确认定标准
(一)对涉案宣传品的内容不作鉴定,由公安机关全面审查并逐一标注或者摘录,与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宣传品原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涉及宗教专门知识或者语言文字等原因无法自行审查的,可商请宗教、民族、新闻出版等部门提供审读意见,经审查后与涉案宣传品原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对涉案宣传品出版、印刷、制作、发行的合法性进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宣传品的内容。
(二)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认、指证,行为人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其行为本身和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确实“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四、明确管辖原则
(一)对本意见规定的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特殊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跨省、区、市以及涉外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族宗教工作基础知识与政策
    民族宗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认真学习民族宗教理论知识,贯彻好、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市是一个少数民族杂散聚居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虽然不大,但他们是我市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辖区内五大宗教俱全,俱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市基层统战干部由于条件的限制,对民族宗教的政策理论缺乏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解,对民族宗教政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模糊不清,给工作带来一些难度。为此我们搜集整理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观点,以便学习参考。全市各级统战系统干部和民族宗教工作者一定要加强对民族宗教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认真做好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1、民族和民族问题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民族的四个特征,既是区分民族与民族的标志,又是把民族与其他人们共同加以区分的界限。民族既不同于民族部落,也不同于种族,它属于历史范畴、社会范畴,同任何历史现象一样,有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和规律。
 民族问题:就是民族之间矛盾的问题。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并贯穿于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全过程。民族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民族问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制度下,民族不平等和不团结的问题,就是要消灭民族压迫及其产生的根源——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从而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问题。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族压迫和剥削制度已经废除,民族间政治上的不平等、民族压迫、民族仇视和民族冲突一般说来已不存在了,但民族之间的差别还存在,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以至于政治上的发展不平衡状态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存在,这种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是一切矛盾的根源,所以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就是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和共同繁荣发展的问题。
2、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3、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互助
 性质:新时期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已经成为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平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大小、先进和落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民族团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彼此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都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行为。民族团结是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民族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目标。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自治形式的种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经过长期观察、实践而后慎重决定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目前,全国共建立有156个自治地方,具体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大体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以一个占绝对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等;一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如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种是由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有些少数民族可因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如回族,既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又有昌吉回族自治州,还有大厂回族自治县等。此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有1272个民族乡,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物、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权形式,我市宁陕县江口回族镇即是其中之一。
5、关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一个称谓,主要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前,少数民族中的当权者,如贵族、王公、土司、头人、山官、王子等;少数民族宗教界中的佛爷、活佛、喇嘛、堪布、阿訇、毛拉、教义等。目前,这部分人大多已过世,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主要指民主改革后各少数民族中那些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民族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威望较高、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艺术家、企业家、宗教界代表人士等。从统一战线工作角度讲,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是指各少数民族中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各方面党外人士。
6、民族风俗习惯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民族的风俗习惯:指的是各民族在衣着、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喜好、风气、习尚和禁忌的总称,是一个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一种反映,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是构成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人民,尊重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感情。在民族交往中,是否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关系到是否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维护民族团结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7、杂居、散居的概念及如何做好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杂居,有些少数民族虽然有一定程度的聚居区,但还构不成一级自治地方,而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杂居在一起,被称为杂居的少数民族。
  散居,有些零散居住在汉族地区或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成分,被称为散居的少数民族。
8、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民族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必须有一大批德才兼备,既能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因此,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特别是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高中级干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
少数民族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民族干部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他们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几十年来,培养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整个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50万人,这是我们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取得举世公认重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9、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1)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
 (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5)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违法犯罪活动。
 
新疆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新疆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旧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我们党和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1954年起,新疆相继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
  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在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的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民族区域政策法规,使民族政策的制定、贯彻与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相衔接,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各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充分行使了管理本民族地区各项事务的自治权利,而且使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普遍提高,政治权利大大增强。
 新疆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了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同时还享有10项自治权利:(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地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有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3)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权;(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自主权;(5)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的自主权;(6)对本地方资源的依法保护和合理优先开发利用权;(7)经国家批准后开展外贸、边境贸易的自主权;(8)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9)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自主权;(10)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等。
民族宗教知识
1、当今世界有多少民族?我国有多少民族?
答:当今世界约有大小民族2000多个,我国有56个民族。
2、我国少数民族共有多少人口?
55个少数民族10449.0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答: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
3、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是哪个?
答: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是壮族,有1617.88万人。
4、我国现有哪几个民族自治区?
答: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6、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答: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7、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四,语言平等。
8、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是什么?
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和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9、清真食品有什么特点?
答:其特点在于无猪肉、猪油、自死动物肉(包括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肉)、动物血液以及不含酒精或其它致醉致毒等物。
10、我国有哪些少数民族禁用猪肉?
答:我国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有禁食猪肉的饮食习惯。
11、我国现有几大宗教?
答: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12、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多少人?
答: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
13、我国五大宗教中,土生土长的是哪一教派?
答:道教。
14、我国佛教分为哪几支?
答:汉传佛教、藏传佛教、云南上座部佛教三支。
15、《宗教事务条例》何时颁布和施行?
日起施行。
16、中国共产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17、我国宗教的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的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原则。
18、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共产党员是否可以信教?
答: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做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于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长期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20、什么是民族?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和规律。
21、我国有多少个民族?都是哪些民族?有56个民族。包括汉族和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基诺族。
22、新疆有多少个民族,主要有哪几个民族?
新疆是多民族地区,现有47个民族成分。主要居住有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满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等民族。
23、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2)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3)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4)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6)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4、在我国,关于民族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民族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异同,都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2)各个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承认任何民族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歧视任何民族。(3)在社会实践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在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克服由于经济文化落后而造成的享受某些权利的制约,使法律的规定变成社会生活中的现实。
25、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6、宗教的本质是什么?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
27、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指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于宗教及其规律的根本认识,以及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和处理原则。
28、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主要有公民权、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物权、劳动权利和劳动者的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妇女、儿童、老人和婚姻、家庭受保护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受保护的权利等。
29、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国家、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
30、中华民族的美德是什么?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威武不屈,贫贱不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匡正祛邪,疾恶扬善;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勤学求索,自强不息;力戒糜奢,克勤克俭;孝敬父母,尊老爱幼;谦和礼让,严己宽人;助人为乐,先人后己;尚德重义,厚德载物。
31、胡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具体内容是什么?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网站首页| 法界动态| 平安校园| 法律法规| 下载专区| 人民医专首页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法制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