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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职改办字[2018]33号)
发布时间:2018-06-18  点击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授权开展职称评审
       从2018年起,我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人员范围为本校教师,评审系列为高校教师系列,评审层级为教授及以下职称。各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评委会管理办法和规定的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地开展相应系列、层级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未经授权的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行为一律不予认可。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参评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由所在高校负责评审。建立电大系统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全省电大系统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称的评审。
二、做好职称申报评审组织工
(一)核准申报数量。各高校按照省职改办《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实行按岗位和条件申报双控制原则确定申报数量。公办高校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数对申报数量进行核定,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申报人员业绩突出确需申报的,要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的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申报数量。申报数量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省职改办备案核准。由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汇总,由其他厅局管理的省属高校报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汇总,市属高校由各市职改办审核汇总,并分别将申报数量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备案确认后的申报数量应在各高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核准申报数量内开展自主评审。
(二)认真组织申报推荐。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坚持申报人和学校“双承诺”制度、审核结果告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申报评审前各自主评审高校要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等,制定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包括岗位设置和申报数量、申报程序、资格审查方案、评委会专家库建设情况、评价标准、量化打分标准、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申报评审工作方案要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三)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工作应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各高校要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组织人事、教务、科研等相关部门,对学历学位证书、论文、课题等原件进行审核,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加强对各种证件、材料真实性的核对。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系部)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申报材料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特别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等数据库平台对申报者提交的论文进行查重,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审查通过人员表单及电子信息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职改办开具委托评审函。
(四)组建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各高校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组建或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首次自主评审高校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要按照基本条件遴选,除本校符合条件的专家外,还可以吸纳其他高校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入库,评委库人员数量不少于评委会专家人数的3倍,评委库组成人员结构要符合专业化、年轻化、社会化要求等要求。首次入库专家需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员登记表》。已经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的高校要加强管理,合理调整,建立专家补充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新组建或调整的专家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备案。
(五)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各高校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各自主评审高校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在评审前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开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由省职改办会同自主评审高校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评委会。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联合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高校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委托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高校评审。组建联合评审委员会,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职改办批准组建。委托其他高校评审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同意再报省职改办批准。
(六)严格评审程序各高校评审委员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实行封闭管理。各高校要优化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主动邀请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结果在各评委会所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果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由省职改办统一发文、统一颁发证书。
三、明确主体责任
高校作为用人主体,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量化办法、评审程序、评审方法、投诉监督等各项制度。要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保证自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各高校要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已经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和具备独立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要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做好传帮带工作,对刚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委会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切实保证评审质量。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通过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要力争三到五年的时间开展自主评审。
四、加强监督管理
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涉及学校长远发展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高校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教育部门是高校教师职称工作监管第一责任部门,要会同高校主管部门,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加强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政策指导。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研究解决在高校自主评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落实核准备案制度,对高校报送的申报推荐数量、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材料进行核查。要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双随机”方式,对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评审工作情况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建立院校之间互查机制。根据抽查、互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将抽查、互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各级各专业评委会要主动接受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高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省职改办。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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