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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师风“八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6-09-30  点击量:

一、严禁教师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教师不得在社会公众及学生中散布对国家、党和政府的不满言论;不得在社会公众及学生中非议或指责各级政府;不得以非法和违规方式表达诉求。

二、严禁教师违规组织教学活动。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占用其它学科的课时;不得擅自请人代课;不得以分数高低给学生排座位;不得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

三、严禁教师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及尊严的语言;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四、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辅导和违规补课。教师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职或兼课;不得擅自举办或参与组织各种形式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不得动员或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

五、严禁以教谋私。教师不得向学生索要礼品和财物;不得要求学生为自己办私事;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学习用品或其它商品。

六、严禁违反工作纪律。教师不得无故旷工、旷课、迟到、早退;不得串岗、擅自离岗;不得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在上课时接打手机;不得衣冠不整或言行举止粗俗;不得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在教学和其他活动中弄虚作假。教师不得在迎接各类评比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得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八、严禁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活动。教师不得参与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参与色情活动;不得吸食毒品;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有损害教育和教师形象的言行。

凡违反上述禁令者,学校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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