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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发布时间:2021-06-15  点击量:
 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即:
  一是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是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是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是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这是公安部为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因此,公安部要求社会单位必须要提高上述四种能力,逐步做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理”,夯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具体内容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
    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
    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
    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
    2、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
    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
     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
    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
    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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